规章制度
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农作物生物灾害综合治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与管理的总体目标:配置合理而实用,管理科学而严谨,运行持续而稳定。基本工作思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员参与。适用对象:进入重点实验室从事学习和研究工作的所有科研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流动人员(本科生、访问学者等)。
2.“重点实验室”的所有管理制度均是在学校实验室与基地处(以下简称“实基处”)相关管理制度的指导下细化、补充而成,实基处的所有最新版本管理制度优先适合于“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3.进入“重点实验室”从事实验操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和流动人员)必须事先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主动熟悉并积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取得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权并通过相关考核。
4.研究生毕业离校、流动人员结束离岗,需及时到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5.“重点实验室”所有成员具有监督、劝阻、检举各种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6.协助研究生开展相关工作的本科生由该研究生全权负责监督管理。进入“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本科生由管理办公室委托特定研究生代为管理。访问学者及其他进入“重点实验室”从事实验操作的流动人员由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特定研究生进行管理。
7.“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时间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早晚按时开/闭门;特殊情况需早到、迟退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值班室登记。
二、安全
8.强化主人翁意识,提高警惕,防止公私财物失窃;严禁私带无关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各楼层;未经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各房间钥匙,如确需要可至管理办公室申领;公用钥匙使用后及时归位;最后离开房间者保证锁好门窗。
9.电热设备使用后立即切断电源;最后离开房间者保证关闭各种水电设施(尤其是烘箱等加热设备,但冰箱等需一直运行的特殊设备除外)。严禁将低沸点、低燃点的化学品放入冰箱,预防冰箱故障或停电后发生意外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严禁仪器设备带故障运行,如存在不安全因素且无法排除应及时联系厂家维修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严禁私人使用电器取暖、做饭。
10.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电炉/酒精灯等加热设备在指定地点正确使用,远离化学易燃物品;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等操作时,要专人负责,不得离开;所有人员应主动了解并熟悉消防设施与逃生线路。
11.公用刀具专人保管,存放规范,操作谨慎,姿势正确,使用后及时清洁并归还到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带出本实验室或借给无关人员;专用刀具委托专人管理。
12.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污染空气或具有中毒风险的实验操作应带手套和口罩,并在通风操作室进行;妥善保管毒品和易制毒药品。具有中毒风险的实验室实现封闭式管理,严禁碰过电泳等易污染设备后不脱手套碰触其他设备,任何仪器设备和试剂都严禁带出相应房间。
13.禁止在实验区饮水、进食。
14.发现安全隐患、可疑情况和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管理办公室或助理管理员汇报,或直接向主任等领导报告。
15.因个人不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而导致安全事故者,从严从重处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三、仪器设备
16.仪器设备购买申请流程如下:
递交《仪器设备购买申请表》→审核并决定是否购买(同意则进入下一步)→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贵重仪器设备报学校实基处招标→安装→应用培训→运行→维护→报废
17.仪器设备定点存放。申请修改存放方案需经管理委员会论证;小型设备因实验需要而临时移动者,需在存放该设备处留下借条,新到的仪器设备安装时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与《科技档案卷内目录》,一式两份。
18.各种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档案资料统一存放于管理办公室。个人可借阅或复印。
19.必须参加应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仪器设备使用权。管理办公室不定期邀请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来“中心”进行系统培训,并在仪器设备到位安装后以及每年的十月份进行考核和授权。
20.使用高值公用仪器设备者需严格执行预约制度,并严格按预约顺序使用仪器设备。严禁虚假预约;取消预约须提前24小时,未取消预约且没有使用仪器者一律视作已经使用,并取消本周预约资格。仪器和《仪器使用登记簿》使用流程:取得仪器使用资格→预约(口头预约无效)→使用(气相、气质和液相色谱仪等高值仪器,需在仪器设备管理员指导下使用,经管理员同意方可独立操作)→仪器配件归位、卫生清理→使用完登记
21.所有仪器设备在上机使用之前,需制订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使用过程中均应保持干净和整洁;严格按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实验中不得离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者,须留便签以示说明;使用后及时关闭(特殊情况除外),并如实登记;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仪器设备管理员或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如实记录,不得自行擅自处理。
22. 外出从事采样、测试等活动并需借用相关仪器设备者,需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并通过审核。
2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任何物品或代为测试。所有资源优先为本“中心”服务,外单位获得批准后可有偿使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如实填写《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申请表》→管理办公室核定费用→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使用→仪器配件归位、卫生清理→仪器使用完登记→管理办公室检查确认→费用结清→拷贝数据
24. 违反规定者,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思想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并有权中止其实验;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上报实验室主任作进一步处理。
四、试剂与耗材
25.公用试剂(含高值试剂和标准样品)集中分类存放,按量取用后及时归位;整瓶取用需登记;标准样品、特殊高值试剂等委托专人管理。
26.专用试剂、耗材、小型低值设备等实行租用制,并备案;实验结束时统一结算,并上交剩余物品。严格遵守各级关于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法规和制度,妥善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化学危险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办理归还和注销手续。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物品。杜绝浪费,任何试剂、耗材都爱惜使用。
27.妥善安排实验计划,并按规定流程预约所需试剂、耗材,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中办理领购业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办公用品、实验原料、试剂、耗材、仪器等物品。领购高值、大量试剂耗材或剧毒物品须经导师审批。
28.废弃药品按指定方案回收,切不可随意丢弃、与生活垃圾混装;各种试剂与药品不得带出实验区。
29.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思想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上报实验室主任作进一步处理。
五、卫生
30.卫生工作遵循个人自理与分区包干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到人,随时抽检。
31.实验人员须随时保持操作台面的整洁、卫生;禁止在桌椅、墙面上随意张贴和涂写任何不易清理的贴纸与图案;及时清洗当日实验器皿等;离开实验室时保证桌面物品、椅子摆放整齐;不得乱扔废纸、污物。实验产生的普通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更换垃圾袋;严禁将各种固体垃圾和废液丢/倒进水槽。对公共区域卫生情况造成重大影响者,负责打扫相应区域的卫生1周;3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
六、资料室管理办法
1.鼓励在资料室从事资料查阅、论文写作等积极工作。鼓励小型学术讨论。
2.不提倡看电影和视频,长时间上网下载电影、网络闲聊、玩游戏等娱乐活动;严禁登陆不良网站或下载不良信息。
3.资料室所有资料仅限本室翻阅,随意将书刊带出者,从严从重处理;公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原则上只供本实验室内部使用,严禁外借或无关人员占用。
4.鼓励向资料室捐赠专业书刊原版或复印本
七、试剂、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1.严格控制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和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剂量,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书》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表》。
2.剧毒试剂集中保管,密闭加锁存放。领用需申请并保证合理使用。主要包括:汞盐、铬盐、铅盐、砷化合物、氰化物、亚硝酸盐化合物、多环芳香烃及其衍生物、含氯含磷有机物等。
3.易燃易爆危险试剂要严格执行限量领购,并控制实验室存量。主要包括:气态:氢气、煤气、液化气、氧气等;液体:浓过氧化氢、有机过氧化物、石油醚、汽油等;固体:白磷、金属钾、钠、镁、铝粉、硫磺等。
4.腐蚀性试剂宜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主要包括:浓硫酸、氢氟酸、液氯、液溴等。
5.需低温保存的试剂、药品存放在指定的冰箱中。
6.保持瓶盖密封和清晰的标签。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辩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
7.普通废液倒进空试剂瓶,注明“****废液”字样,并按指定方案存放,切不可与生活垃圾混装;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产生的废液、废渣和废气要进行回收管理,注明“危险废弃物”字样和主要化学成分,集中存放。
8.实验台试剂架上放置试剂要适量,防止试剂瓶滑落。
9.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或刺激性气味的废液。
10.各种试剂与药品不得带出实验室。
11. 实验人员(毕业)结束研究工作后,必须在离校或离岗前清理化学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做好处理和移交。
12.违反规定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思想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上报实验室主任作进一步处理。
八、事故处理办法
(一)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或按规定赔偿:
1.违反操作规范,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造成事故。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通过考核并取得使用权,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并造成损坏或丢失。
5.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6.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二)非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可不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或寿命问题(如:缺陷、老化等),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2.因实验本身特殊性引起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由于其他意外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损坏、损失。